公告专栏
关于王超等42人《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超、刘培华、张振贵、孟庆庆、付崇志、邱元果、王博、修树昌、王建、岳增春、吴明远、丁玉柱、冯辉、屈得友、强肖肖、赵德利、王昌龙、王文明、孙玉刚、宋仁防、王金龙、刘凯、季春宇、林治学、付宝财、陈文良、赵玉军、谢泽鑫、王涛、张波、张浩、孙广义、井凤武、刘华彬、胡超、张利飞、张福权、林英权、李汝忠、马云飞、孙宝林、徐延飞:因我局通过邮寄无法向你本人送达《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现依法通过公告向你本人送达《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89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96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81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40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82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83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41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84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02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31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19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08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20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01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71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69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66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92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47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30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68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73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27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54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74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53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09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103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98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11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65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36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38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06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63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50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46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76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43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67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15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满人社工伤撤字〔2023〕第0014号)。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对本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0-6262334 0470-6269598
地址:满洲里市建设大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3室 邮编:021400
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泸州至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有恒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江区劳人仲案〔2023〕10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0830-3102774,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新尚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袁洁、张俊等二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江区劳人仲案〔2023〕152号、15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0830-3102774,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公 告
宁乡新湘里我家食府:本委受理申请人易遍晴等10人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因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开庭前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8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浙江翰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全民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翰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鲁全民(身份证号:339011197410081359)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浙江翰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鲁全民,现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向鲁全民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载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注:具体利息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特此公告。
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金额:万元
主债务人名称:浙江震龙机械有限公司 币种:人民币
账面本金余额:10000000.00
账面利息余额:580200.00
账面本息合计:10580200.00
保证人及抵押人:诸暨市鑫鼎盛轴承有限公司、杨永波、潘丽琴、杨俊、诸暨市中天工业有限公司、浙江通威机械有限公司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16】年【1】月【14】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