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自贸区自贸港的“新尝试”将带来什么?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6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开展试点。
在国新办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表示,《若干措施》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此次发布的《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包括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等。
从内容来看,《若干措施》与产业紧密结合,将有助于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为例,近年来,全球再制造产业发展迅速,再制造产品因其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在工程机械等领域备受市场欢迎,对部分技术成熟、标准明确、安全环保的进口再制造产品探索适用新机制十分必要。此次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的相关措施,将有助于满足国内需求,降低企业成本,丰富消费者选择。
着眼产业的同时,《若干措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将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若干措施》在试点地区明确了空运快运货物和普通货物通关的时间标准,同时提出了一系列降低通关成本的新举措,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为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若干措施》明确,除特定新金融服务以外,允许内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同时压缩相关金融服务审批时限,这将有助于为中外资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提升外国投资者跨境投资的便利程度。
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主动对接开展试点,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率先与国际接轨,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将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累有利条件,并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作出新探索。
作为扩大开放、制度创新的高地和重要载体,自贸区自贸港不仅在推进高水平开放方面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同时也成为推动深层次改革的开路先锋。此次发布的《若干措施》在试点地区实施一年后,将由商务部按部署组织开展评估,对于试验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将复制推广至更大范围进行压力测试。
当前,我国正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相关规则的要求与我国改革开放面临的重点问题契合度较高。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深层次改革,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自贸区自贸港更充分地交融汇聚,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添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