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5985号
王淑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王淑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8时4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5987号
吴晓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吴晓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9时1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5982号
李春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李春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5975号
戴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戴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5996号
赵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赵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5992号
王德惠: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德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15时1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6016号
付祥鹏: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付祥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14时4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6031号
李国春: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国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13时5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6022号
刘静波: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刘静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6037号
尚林湖: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尚林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13时1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6018号
宋颖: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宋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14时2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辽0204民初6027号
朱红: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朱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30日13时20分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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