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众包骑手接单首日晕倒送医,出院后死亡
在甲平台买保险,在乙平台配送订单,骑手身故能否获赔?
判决确认:保险受益人是骑手本人,而非外卖平台,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本报讯(记者卢越)给外卖骑手投保商业险的是甲平台,骑手发生事故时正配送的是乙平台的订单,保险公司赔不赔?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众包骑手虽通过外卖平台投保商业险,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都是骑手本人,而非该外卖平台,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020年5月14日,甲外卖平台注册众包骑手叶某某从该平台首次接单时,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该平台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其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额60万元,叶某某为此支付保费3元,由甲平台扣收。该险种的客户群体为众包骑手。
投保后,叶某某的甲平台APP中“保险说明”第1条载明“突发疾病身故:最高赔偿限额60万元。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既往症原因除外),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投保当日18时40分,叶某某在街上晕倒,被送医救治。2020年5月15日,叶某某出院,当日在家中死亡,原因为脑内出血。
叶某某妻子、母亲、儿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叶某某死亡赔偿金60万元。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称事故发生时叶某某配送的是乙平台订单,不符合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死亡赔偿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保险为商业保险而非工伤保险,投保目的是为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保费出自骑手,保险受益人是骑手而非甲平台。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知悉该类被保险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其在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注明若众包骑手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订单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予理赔。故叶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因脑内出血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该骑手虽在甲平台注册,但基于该平台并未对其工作时间、接单数量等作出限制,骑手可接其他外卖平台订单配送业务,属于‘众包骑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均昌律师说,“虽然骑手发生事故时并非配送为其投保的平台的订单,但保险的受益人是骑手本人,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不能阻碍法律关系的认定。”他同时提醒,对于平台而言,应当为骑手购买商业保险,以保障骑手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