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守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须做到
拿完户口就走人、学历造假蒙骗入职……近年来,个别劳动者不诚信事件时有发生;篡改员工入职时间、签合同第二天就“开人”、说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拒不支付……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以降低用工成本。近日,《工人日报》报道了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发布的几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涉不诚信行为典型案例,传递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守法守信的信号。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劳动用工领域,诚信也是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双方均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守法依约、规范用工,劳动者遵守职业道德操守、忠实勤勉,是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诚信行为,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危害社会风气。
从法院审理情况看,有的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随意行使用工自主权,最后“走了员工赔了钱”——有的是在合同上动歪脑筋,如篡改劳动合同,让员工的入职时间“缩水”数年;有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或其他协议,掩盖双方的劳动关系,以达到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目的。
同时,在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个别劳动者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比如伪造简历,将自己精心包装成“完美应聘者”,入职后用人单位才发现其难以胜任工作;约定企业帮办理落户手续,员工须干满相应的服务期,但个别员工拿到户口就走人还拒付违约金……类似弄虚作假、出尔反尔的事情,让用人单位“很受伤”,也让自己输了官司。
值得一提的是,如今,劳动者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敢于且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有助于推动企业规范用工。但也有少数劳动者存在过度维权的情况,主张天价仲裁和诉讼请求,隐匿、销毁或伪造相关证据,甚至进行“劳动碰瓷”,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就背离了法律精神,破坏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互信基础。日前,成都某运输公司员工入职8天后,以生活条件差及公司不肯预支生活费为由提出离职,继而向公司索赔超百万元。法院判决称此为“无理请求”,并依法驳回,鲜明地亮出了司法态度:法律支持诚信守约,反对不劳而获。
劳动关系领域不诚信现象背后,是部分劳动者重权利而轻义务,部分用人单位重效益而轻责任。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缺乏职业操守;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完备的规章制度,从用工到管理都很任性,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责任。眼下,各类新用工模式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而部分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滞后,在革新劳动管理、报酬给付方式等方面还有待加强,这些往往容易成为引爆劳动争议纠纷的风险点。
诚信立业,企业才能行稳致远;诚实劳动,员工才能实现更好发展。构筑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一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奔赴”——企业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人性化管理水平;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同时,要推进行业、部门和地区信用建设,搭建涵盖诚信用工和诚信就业的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诚信用工和诚信就业档案机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