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推广中“刷单”,违约!
本报讯 虚构交易、提高交易量的“刷单”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也扰乱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无效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私域流量推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典型民商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2020年7月,某科技公司委托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某直播平台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双方签署《直播合作协议》,约定:2020年7月16日至8月31日期间,由该文化传媒公司旗下主播在某平台直播过程中植入商品链接,订单成交量以该科技公司电商后台具体统计数据为准;该科技公司先支付60%合同款,若该文化传媒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2.3万单销售额,则在核算完成有效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该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剩余直播带货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该科技公司依约向该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了60%合同款。后科技公司收到直播平台的用户反馈,投诉该文化传媒公司在平台直播推广商品过程中存在刷单的情况,且发现存在使用私域流量进行推广的情况。该科技公司要求解除《直播合作协议》,文化传媒公司返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础是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以及真实活跃的海量用户,放任刷单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腐蚀破坏互联网经济生态。对于刷单应采取零容忍态度,该文化传媒公司刷单对应的推广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该文化传媒公司使用私域流量推广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通过私域流量完成的订单数相对应的款项应予折价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该文化传媒公司返还部分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在阐明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近年来,网络购物蓬勃发展,一些专门从事虚增销量、作出虚假好评的“刷单”公司应运而生,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网络“刷单”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危害了网络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故“刷单”协议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