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拍视频时路人入镜 侵犯对方肖像权吗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刘旭
《工人日报》(2023年08月17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自媒体UP主,经常到全国网红旅游打卡地拍摄视频。因为要在视频中介绍、展示所在的景点环境,我常常拍摄景点全貌,而其中包含了在景点中穿插而过的路人。
如果我将这些视频放到各大网络平台播出,是否会侵犯这些人的肖像权?
大连 一朵小红花
为您释疑
一朵小红花 您好!
首先,如果视频以展现人文景观为主,而非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属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合理实施该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但是,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如果你发布的内容中含有路人清晰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内容中的肖像为路人的形象,路人就对照片或视频展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
我国《民法典》颁布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肖像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你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照片,虽未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涉嫌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