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探讨】激发各方主体能动性 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落实
●观点
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休息权、用人单位人力成本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我国带薪休假制度体系内优化带薪年休假制度,激发各方主体落实的能动性,科学合理有效地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落实。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我国带薪休假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7年,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继颁布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保障。
同时,近年来,国家不断发文要求加大力度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2021年3月,“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被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提出,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
但是,与越来越完善的法律法规相比,当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常由于“年休假的条件和标准、未休年休假的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年休假”等事项发生争议;另一方面,部分职工面临没有年休假、名义上有但实际不能休或不敢休、年休假不能自主安排等问题。因此,厘清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价值,破除其实施的现实和制度障碍十分迫切。
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意义重大
首先,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休息权。符合休假条件的劳动者有权在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下决定何时休假、如何休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下支付未休补偿。由于劳动力具有不可储存性和自然消长规律,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至关重要,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相比,带薪年休假时间更加灵活且连续,更有利于劳动者充分休息、恢复劳动力。
其次,带薪年休假权具有人权属性,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除国际劳工组织《带薪年休假公约》(第132号)规定了工人带薪年休假权外,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均明确“人人有权享有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我国也将劳动者休息权规定为一项宪法权利。据此,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第三,带薪年休假制度具备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价值体现在鼓励职工错峰休假,能够促进消费,推动各地旅游服务业发展。社会价值体现在带薪年休假为职工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提高自身技能和素质等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有助于汇聚社会正能量。
第四,对用人单位而言,带薪年休假作为职工保持健康的休息期,能够减少工伤风险和请假次数。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带薪年休假,还能够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当前,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其一,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安排劳动者休假,或通过发放经济补偿等代替年休假;其二,劳动者名义上享有带薪年休假权,但由于工作任务重、竞争压力大、薪酬待遇低等原因,不得不主动放弃假期,以完成工作任务、获取更多劳动报酬或在职场竞争中赢得主动。以上情形反映出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本身以及带薪休假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其一,制度目标不够明确。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保障职工休息权,《条例》的立法目的条款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列,使得“维护休息权”的制度目标不够突出。其二,休假规则不完善。例如,《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并未明确“确因工作需要”的判断标准,也未强调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的例外性和补救性,导致现实中用人单位无论是否“确因工作需要”,均用经济补偿代替安排带薪年休假。其三,违法处罚和权利救济措施有待完善。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诉讼是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违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手段,但实践中劳动监察力量有限、动力不足,劳动者少有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获得救济,使得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低,这是用人单位不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我国带薪休假制度体系缺少统筹协调。国际上带薪休假体系通常仅包括带薪年休假和公共假期。与之不同的是,当前我国带薪休假制度体系包括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探亲假、产假、育儿假以及各地规定的生育奖励假等,各项带薪休假制度之间缺少统筹协调,且职工带薪休假成本多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致使实践中企业承担较大的休假成本,不愿安排职工休假,这是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有效实行的重要原因。
推动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路径
针对以上问题,应当从优化带薪年休假制度和协调带薪休假制度体系两个角度,探讨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路径。
首先,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可以从三方面着手:第一,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权作为劳动者休息权和人权,是不可剥夺、不容放弃的,促使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劳动行政部门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全面落实;第二,细化带薪年休假的执行规则,明确“确因工作需要”的判断标准,以及用人单位通过支付经济补偿代替年休假的违法性,使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第三,加大对实施带薪年休假违法行为的劳动监察力度,探索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发挥工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争议预防和源头化解作用,拓宽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的保障和救济途径。
其次,统筹协调带薪休假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同时应统筹考量我国带薪休假制度体系,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同时,兼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成本,构建科学合理、规范可行的带薪休假制度体系。一方面,要做到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产假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休息休假制度;另一方面,适时改造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探亲假等制度,合理规划育儿假、生育奖励假等制度,使带薪休假制度的设计兼顾劳动者、用人单位的需要和国家经济发展大局。
综上,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是促进消费、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要求。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休息权、用人单位人力成本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我国带薪休假制度体系内优化带薪年休假制度,激发各方主体落实的能动性,科学合理有效地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落实。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