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地址变更公告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由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赤乌东路中房佳园1幢1号、1幢1-2号变更为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鸿福雅居8栋28、29号商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编号:00118181)营业执照已进行相应变更。特此公告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
2023年8月22日
公 告
由我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新余市江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上栗县桐木镇新街改造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办理审计结算。为保证该工程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债权人在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天内携带合法手续向我司申请债权,逾期未提,视为放弃。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来大道复兴大厦十二层
联系电话:0790-6447900
13052196901 胡
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2日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马勇:本院受理莫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接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 告
江苏中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6月8日,庄荣田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在你公司承建的绿德电子消费性电子精密组件项目从事水电工工作,2023年4月4日,工作中高处坠落受伤,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因《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公告送达后15日内向本局提供举证材料,如不按期举证,由你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
公 告
安徽威博新能源供暖供水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5月11日,张婷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在你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2023年2月10日,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因《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公告送达后15日内向本局提供举证材料,如不按期举证,由你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
公 告
上海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6月16日,丁井联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在你公司承建的宝武特种冶金材料马鞍山新基地项目从事焊工工作,2023年5月8日,工作中摔伤,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因《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公告送达后15日内向本局提供举证材料,如不按期举证,由你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
公 告
马鞍山市本清机械刀具厂:2023年6月30日,陶生和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在你公司从事淬火工作,2023年4月17日,工作中跌入淬火池中受伤,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因《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公告送达后15日内向本局提供举证材料,如不按期举证,由你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苏1112民初2190号
杨震、徐君双、包翁建设发展(河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建新钢模租赁站以及第三人杨震、徐君双、包翁建设发展(河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2023)苏111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项内容(追加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包翁建设发展(河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9)苏111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苏1112民初2193号
杨震、徐君双、包翁建设发展(河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荣华搭建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杨震、徐君双、包翁建设发展(河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2023)苏1112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项内容(追加上海中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包翁建设发展(河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20)苏111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苏1112民初2055号
镇江德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镇江顺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笪佐宏、镇江德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塔吊机租赁费6.61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苏1112民初2361号
江苏睿泰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上海睿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艾顺刚、孔艳、镇江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鑫鑫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三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22万元、违约金10万元及后续利息;2.判令被告四、五、六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律师费10万元;4.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苏1112民初2194号
杨善威:原告王正理与被告杨善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告返还价值84640元的货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