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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08月23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3年08月23日 06版)

债权转让通知书

关于债权人樊淑华与债务人饶满龙、吴春根、吁利波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南昌县法院执行的债权,现转让给邱雯。转让后该笔债权归邱雯个人享有。特此通知!

转让人:樊淑华

2023年8月2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吴美燕、奉新县周驰物流服务中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22年2月28日与我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当日将你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编号:BC2021032399013418_1)项下所有权利及凭证全部出让给我司。你应向我司继续履行原担保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担保责任。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履行还款责任,否则你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江西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2023年8月23日

 

公 告

由大冶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冶宏维半岛(A地块)北苑、宏维半岛(B地块)东苑、宏维半岛(C地块)南苑、宏维半岛(二期)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2022年5月30日、 2022年10月19日、 2023年8月15日竣工交付,如有参与以上施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运输款等相关费用未结清者,请在本通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与我公司联系结算事宜。

联系人:徐顺怡  

电话:13147237423

大冶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3日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融兴泰(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苏桂元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下午4点0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3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卢利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帮桂与被告卢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卢利军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523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卢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帮桂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帮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 元,由被告卢利军负担93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冠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龚林(身份证号:420321198707146330)于2023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21年9月25日11时40分左右,在你单位承包震洋贵府二期水电暖安装项目工作时受伤。我局依法受理龚林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龚林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我局采用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鄂0308工伤认定〔2023〕00062号)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鄂0308工伤认定〔2023〕00062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龚林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联系人:温基琼 明俊  

电话:0719-8791335

联系地址: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71号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

 

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023)川1112工受223号

申请人:雷光信,受伤职工姓名:雷光信,身份证号码:511112196903204813,用人单位:合肥鸣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雷光信提交的关于雷光信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如有其它举证材料,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证据,我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

 

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023)川1112工受159号

申请人:卢国财,受伤职工姓名:卢国财,身份证号码:511123196603036570,用人单位: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我局于2023年7月9日收到卢国财提交的关于卢国财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如有其它举证材料,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证据,我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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