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新鲜出炉”五大亮点关系你我
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该法重要目的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该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
现行行政复议法制定于1999年,其颁布实施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监督、救济作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要求、新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适应新发展阶段对行政领域各项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修改工作特点突出,修改内容亮点纷呈。”
改点+亮点1 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等。
梁鹰表示:“总的来说,关于管辖制度的最主要修改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是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改点+亮点2 强化“复议吸纳争议”能力
据介绍,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行政复议法主要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两方面作了规定。
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方面,增加下列情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方面,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改点+亮点3 方便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这些举措包括: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改点+亮点4 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 梁鹰表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主要从两个方面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在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方面法律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等。
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方面法律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此外,法律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改点+亮点5 优化决定体系和监督手段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
在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方面,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在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方面,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阅读提示
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修改包括: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