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
本报讯 (记者于忠宁)记者9月12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要求,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共包括七项。一是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是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是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是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