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我委于2023年4月3日作出黔水劳人仲字【2023】第141号申请人毕媛媛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副本。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毕媛媛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毕媛媛支付劳动报酬2800.00元。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六盘水市水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我委于2023年5月4日作出黔水劳人仲字【2023】第126号申请人段甜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副本。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段甜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自2022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段甜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2022年11月29日起解除;三、由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段甜支付劳动报酬5350.00元、经济补偿1750.00元,各项费用合计7100.00元;四、驳回申请人段甜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六盘水市水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我委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黔水劳人仲字【2023】第128号申请人罗定雪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副本。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罗定雪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罗定雪支付劳动报酬7600.00元。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六盘水市水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我委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黔水劳人仲字【2023】第140号申请人周嵘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副本。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周嵘与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六盘水汇商商贸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周嵘支付劳动报酬12733.00元。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六盘水市水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津南区津三江家具商行职工韩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的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津三江家具商行:你单位职工韩祥(身份证号:120***1992****1315)于2023年09月13日向我委提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申请,因你单位拒不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我委于2023年09月13日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作出(编号S112011220230700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9月19日
公 告
上海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王志伟(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23)1456号)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2023年11月1日14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6号楼二楼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特此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湛江市珈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宇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湛劳人仲案字〔2023〕20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湛劳人仲案非终字〔2023〕2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湛江市珈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宇超工资79066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9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