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规事关浙江全体职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
本报讯 (记者邹倜然)11月7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会在浙江杭州举行。据悉,新修改的《实施办法》日前已于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新增条款11条,部分修改31条,充分体现了浙江特色,涉及能级工资集体协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会服务阵地建设等诸多方面内容,与广大职工权益密切相关。
“此次修改《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修改、适应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吸收固化有效经验的需要。”发布会上,浙江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省现行《实施办法》于1994年制定施行,2002年进行了修订。近年来,随着浙江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用工形式等发生深刻变化,现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与新情况不适应、难以满足职工群众新需求等问题,亟须通过修改予以完善。
探索推行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此次新修改《实施办法》的亮点之一。《实施办法》提出,将通过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协商成效、强化机制保障等,为该省探索推行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使广大企业真正把能级工资集体协商落到实处。到2025年,全省要实现已建会规模以上企业覆盖率超60%,已建会新业态企业覆盖率超40%。
在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面,《实施办法》细化了工会法关于“产改”的规定,增加了“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作为新时代浙江“产改”内容;规定省市县应当建立健全推进“产改”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为浙江工会推进“产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要固化有益经验,明确工会组织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签订集体合同的合法性以及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人社等有关部门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在加强工会服务阵地建设方面,要固化吸收工会活动场所、设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运作,较好解决工会组织人力不足、专业性缺乏、资源闲置等问题的经验,更好服务职工群众。
浙江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省各级工会将结合送法进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工会干部赴基层蹲点等活动,将《实施办法》送到企业、站点、职工群众身边,扎实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不断推动浙江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