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要求自行讨要货款讨不回就解雇
法院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2万元
本报讯 (记者刘旭)2023年6月,辽宁大连一家商贸公司向销售经理蒋军(化名)突然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蒋军擅自收受公司款项拒不上交。11月3日,经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后,公司意识到做法欠妥,愿意一次性给付蒋军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2万元。
蒋军经手的公司货款累计有14.8万元,一直未收上来。2021年初,公司领导告诉蒋军,如果要不回来这些货款,就不用来上班,其间按最低生活保障发工资。蒋军认为,客户欠款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让自己一趟趟上门索款也要不回来。在要货款的两年多时间里,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之外,只给蒋军每月发放生活费800元。
2023年9月,蒋军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律师助理李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律师赵鹏飞表示,蒋军向客户要货款,全部打入蒋军的个人账户,且未上交公司,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蒋军认为,客户欠款是正常的,通过销售部门催款如果未能要到货款,单位法务部门应当向客户发催款函,如果客户不给货款,还可以到法院起诉。现经过销售部门多次催款未果,单位单方面认为蒋军截留公司货款,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仲裁庭调查,公司没有提供客户将货款支付给蒋军、蒋军未将货款给付公司财物部门的证据。最终,在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调解下,公司愿意给付补偿金。
王金海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蒋军依照自己的能力未能要回货款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将回收货款的责任交给员工凭借“私力”讨要,进而将未回收货款的责任强加在员工身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