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施策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工人日报》(2023年11月27日 02版)
近日,在贵州省安龙县检察院典型案例讲评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办理的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的案件。
社区矫正对象田某因涉嫌犯罪被判处缓刑后,在户籍地云南省西山区福海司法所入矫,但其经营的一家农业科技公司在贵州省安龙县,需要经常往返开展业务工作,特申请变更执行地至安龙县。安龙县司法局、县检察院经调查后,了解到田某属企业负责人,社区矫正执行地与其公司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有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需求。还了解到田某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决定同意接收其在安龙县进行社区矫正。
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是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规范办理执行地变更申请,是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必要义务。安龙县检察院将坚持能动履职,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持续助力服务保障“四区一高地”建设,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吴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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