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的发展给劳动法治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专家建议——
【数字时代,如何回应劳动者新期待⑥】以数字化监管应对数字化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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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数字化对劳动者权利的影响,包括对传统权利的挑战和对新型权利的需求,呼唤完善劳动法律,塑造数字时代的法治秩序,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公司在网络主播离职后,未征得其同意而继续使用该主播出镜带货的短视频,引发纠纷。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判决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主播跳槽后,能否拿回“我的脸”;下了班还得微信办公算不算加班;多平台接单的外卖骑手受伤后找谁负责;“机器换人”之下绩效考核标准怎么定……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与此同时,劳动用工领域的新现象、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从立法、执法、企业用工管理等方面找到与之相适配的新路子。
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挑战
“数字化对劳动者权利的影响,包括对传统权利的挑战和对新型权利的需求。”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素芬说。
王素芬进一步解释,从对传统权利的挑战上来说,“算法黑箱”可能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平等就业权产生影响,职场大量使用电子设备等可能对劳动者隐私权产生影响。
近年来,“设定上厕所限时”、数字化远程打卡、智能坐垫监控上班是否“摸鱼”……此类社会热点新闻频出。数字化技术参与劳动用工管理的场景越来越广泛,围绕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边界在哪里,屡屡引发讨论。
王素芬表示,在数据的巨大价值面前,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过度收集与滥用劳动者个人数据的倾向,劳动者的个人数据权益和隐私权益保障面临威胁。
“数字时代下,在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离线权等新型权利保障上出现了新需求。”王素芬说。
针对近段时间引发关注的“下班也得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问题,有专家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将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权益和离线权等新型权利纳入其中。在平台用工中,劳动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也一直是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数字技术运用带来平台用工方式的勃兴,这种用工方式有着去劳动关系化的倾向,导致传统的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保护制度无法覆盖大量平台劳动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认为,这些劳动者的多种劳动权益可能面临保护不足的问题。
以网约配送员普遍关心的受伤后如何理赔为例。众包骑手能够在多个平台自由接单,但由于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事故后往往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值得一提的是,目前,7省市的7家平台企业正在开展按单缴费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其最大的亮点是不用确认劳动关系,强制平台承担缴费责任。这被认为是为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提供了有力抓手。
“技术的应用使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越来越隐蔽化、扩张化。这一点值得关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说,“此外,APP上往往集成多个‘单位’,导致谁是最终的用人单位、谁来承担责任变得模糊,劳动者维权追责面临困难。”
有针对性地完善劳动法律
针对数字时代下的新型劳动用工问题,多位专家表示,完善劳动法律,塑造数字时代的法治秩序,调和多元的社会关系,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沈建峰表示,对于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该如何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当前并无统一的意见。
“即使是有劳动关系的平台用工,因为其组织方式的特别之处,以及按件提成的计件工资制模式,导致传统的工时、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等制度在适用时也存在障碍,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完善。”沈建峰说。
王素芬建议,应完善劳动基准法律。“平台用工的特征是灵活性,从业者可以随时开始或停止工作,也可以在极短时间内转换到另一个平台工作,还可以根据自身状态增加或减少工作频次。”她说,“在此情况下,从业者何种劳动状态是正常劳动、完成多少订单符合劳动定额的标准并无明确结论。现行劳动基准规范和政策规定无法有效适用于平台用工。”
关于线上办公、远程办公等数字时代新型工作方式中的劳动法律问题,沈建峰表示,数字时代劳动者人格权益和数据性权益变得更加重要,但是传统劳动立法对这些问题并无涉及。
“遇到这类问题只能适用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一般民事法律解决的是平等关系双方的交往规则,不能顾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失衡的特殊性。”沈建峰说。
“现行劳动法整体上仍然能够适应数字时代,但是在部分地方可能在配套机制上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范围表示,要根据数字时代的特点,对劳动者的权益予以明确和完善,尤其是数字时代的新兴权利应该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执法监管应顺应数字时代发展趋势
“数字时代,劳动者的人格权益保护和数字权益保护的制度应加快完善。”沈建峰表示,“还应加快社保领域的制度革新,医疗、养老等保障制度也需要面向未来早设计、早安排。”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企业用工管理会不断创新。”沈建峰表示,“在此过程中,用工管理应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进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技术优势,促进人力资源配置优化。”
沈建峰进一步解释:“数字时代用工方式的优势不是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保护、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而是其组合资源的优势。用工管理创新一定要有正确的目标。”
当前,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管措施和平台用工方式之间还存在一定鸿沟。多位专家提到,执法监管也应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以数字化监管应对数字化用工。
范围建议构建数字劳动的监管平台。“目前,多平台用工使得在劳动基准上的执法面临挑战,应该建立统一的数字劳动的监管平台,实现跨平台执法。”他说。
王素芬也持相同观点。她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应着力构建数字化线上监管模式,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应将对平台企业的监管重心转移到线上。”王素芬说,“比如,给平台从业者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加强对平台企业数据的监管,推动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后台数据共享,共享数据的范围包括劳动者的工时、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