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夯实制度堤坝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规定了15种从重情节和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从重处理,当严则严;对情节轻微和显著轻微的,不起诉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该宽则宽,罚当其罪。《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上述《意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契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回应了公众的呼声,对于完善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意见》在全面梳理10多年治理酒驾醉驾的执法成果和社会评价的基础上,对治理酒驾醉驾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尺度不统一、执法机械化等社会各界颇有微词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强化了制度效能和公众利益的结合度,宽严相济刑事法律政策的适配度。一方面,高度强调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集成化,秉持惩罚性、预防性和高压态势不变,对严重的酒驾醉驾行为从严处理,决不允许酒驾醉驾陋习回潮,持续有力为公众和社会安全保驾护航;另一方面,高度体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程序性,体现教育性、警示性和贯彻宽严相济的法律理念,对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酒驾醉驾行为从轻处理。
同时,《意见》高度关切公众呼声。比如,针对刑法中的一些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概念和含义理解不统一进而影响执法效能的问题,《意见》不仅明确了相关概念的法定含义,厘清了执法的边界,而且将酒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列入从重处理情形。针对之前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等问题,《意见》进行了厘清。
《意见》的发布实施,为完善治理酒驾醉驾的制度体系提供了更精准的尺度和标准,但要让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目的性体现在实践中,每一个社会主体都应付出努力。比如,有关方面要强化执法的规范化,通过数字执法系统,对执法行为的全流程进行监管,实现全国范围标准统一,确保每一个执法主体、每一个执法环节都经得起监督,切忌不该宽的放宽了,应该严的没有严起来;公众要继续绷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根弦,将“思想不放松、行为要合规”记在心中,坚决抵制任何挑战法律制度底线和红线的行为。
酒驾醉驾是一种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对本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重大威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也为完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进一步夯实了制度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