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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12月29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3年12月29日 06版)

东湖区饮食服务总店招租公告

1.渊明北路3号1楼,面积350㎡;

2.中山路99号1楼,面积150.9㎡;

3.胜利路118号,面积144.7㎡;

4.阳明路207号,面积53.92㎡;

5.大士院45号,面积34.48㎡。

联系人:艾先生13870825835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凤城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准予成立登记为行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682MJ32027078。住所:?凤城市凤凰街道凤北路水岸澜庭小区19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孙澜峰。开办资金:叁万元。业务范围:组织会员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8日。特此公告。

 

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达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群峰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襄劳人仲案字[2023]376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项共计 221075 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复聪路2号本委第二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莉娟: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3944号原告何武诉被告陈莉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以外的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何武与陈莉娟离婚;二、未成年子女陈凯林(生于2006年11月20日)由何武直接抚养,陈莉娟自2024年1月起每月向何武支付陈凯林的抚养费7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何武、陈莉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公 告

由丰城市创投发展有限公司发包、江西省鹰潭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丰城高新区陶瓷片区污水处理厂尾水管道设计项目已完工,我公司按规定已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款。现对该项目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公示,如有拖欠情况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材料及相关拖欠证据尽快与丰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795-6298059,公示日期为30日。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28日止。

丰城市创投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鹰潭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俊祥:本院受理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胡俊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俊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2019年6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849.3元;二、驳回原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4元,由被告胡俊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任一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飞、蒋中文与被告任一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12民初3042 号民事判决书。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飞、蒋中文租金及物业费合计26056 元;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0元,由原告朱飞、蒋中文负担诉讼费159元,你负担1051元(诉讼费451元、公告费6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至以下账户:账号321112999999999990207206,户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0402破12号

2023年11月10日,本院根据任黎的申请,裁定受理任黎对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查明,无法与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取得联系,不具备清产核资的法定条件。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更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停产歇业已久,无法与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取得联系,经管理人核查,公司名下义务资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管理人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宣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 告

湖北鼎鑫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谢守国(身份证号:422623196406244836)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其申请事项为:认定其于2022年11月9日在你单位承包的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全兴广场世家公子装饰装修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为工伤。经审查,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因邮寄等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鄂0308工伤举证【2023】0013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证明其是或不是工伤。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人:温基琼 明俊  

电话:0719-8791335

联系地址:十堰市武当路71号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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