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三人非法捕捞被判劳务代偿“生态欠账”
本报讯 (记者卢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法院判令三被告在当地海洋行政部门监管下“家门口”劳务代偿,兼顾了生态环境保护与被告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
2020年禁渔期间,周某鼓动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出海捕捞生产作业,并承诺所有捕获渔获物由其收购。朱某甲、朱某乙在周某的鼓动和组织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无”船只以及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采用拖网作业方式,在江苏盐城市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4次非法电捕捞大黄鱼、大鲳鱼、马鲛鱼等水产品,并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以2.0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周某贩卖至农贸市场。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于2022年8月12日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1月23日,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周某等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检察机关同步开展被告生活、工作情况调查,发现周某三人生活较为困难,且已充分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建议可以环境公益劳动折抵部分赔偿。
南京海事法院判令:周某、朱某甲、朱某乙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4万余元。其中,10.34万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剩余部分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公安局、浙江省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的监督下实施。
本次“两高”联合发布的9件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人民检察院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和打击,让破坏环境者付出应有代价,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彰显以最严格司法守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