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四川省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1日,本机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璧人社伤险认字〔2023〕1768号),决定将魏泽藩2023年3月17日在你公司承包的璧山区2022年广普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三标段工程2号沟工地上班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你公司为工伤主体责任单位。因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未能成功送达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6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9日
公 告
盐城市睿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特思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润翔、王润宇、王圣杰、陈森增与被申请人盐城市睿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特思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庆市睿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因你俩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安劳人仲案〔2023〕804号、805号、806号、807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为2024年3月1日上午09时00分)。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福安市棠兴路806号行政服务中心10楼1021室)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滦平县帅歌烧烤店: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振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件号:滦劳人仲案字[2023]60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0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夏社稽意[2024]0101号
栗振宏:我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关于追回失业保险待遇的告知函》。现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6号)第十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58号)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栗振宏于2021年4月至6月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共1200元,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责令栗振宏于2023年1月19日前将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退回如下账户:
账户名:夏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账号:1612005029200254720-00000000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
退款时请备注:姓名+失业补助金
联系电话:0534一3265023
如对我单位稽核部门做出的决定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在十日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我单位将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夏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月9日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夏社稽意[2024]0102号
商华:我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关于追回失业保险待遇的告知函》。现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6号)第十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58号)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商华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共2400元,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责令商华于2023年1月19日前将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退回如下账户:
账户名:夏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账号:1612005029200254720-00000000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
退款时请备注:姓名+失业补助金
联系电话:0534一3265023
如对我单位稽核部门做出的决定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在十日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我单位将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夏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月9日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夏社稽意[2024]0103号
谭猛:我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关于追回失业保险待遇的告知函》。现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6号)第十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58号)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谭猛于2020年11月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共400元,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责令谭猛于2024年1月19日前将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退回如下账户:
账户名:夏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账号:1612005029200254720-00000000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
退款时请备注:姓名+失业补助金
联系电话:0534一3265023
如对我单位稽核部门做出的决定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在十日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我单位将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夏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月9日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夏社稽意[2024]0104号
杨登林:我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关于追回失业保险待遇的告知函》。现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6号)第十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58号)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杨登林于2021年1月至2月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共800元,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责令杨登林于2024年1月19日前将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退回如下账户:
账户名:夏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账号:1612005029200254720-00000000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
退款时请备注:姓名+失业补助金
联系电话:0534一3265023
如对我单位稽核部门做出的决定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在十日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我单位将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夏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月9日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夏社稽意[2024]0105号
于新猛:我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关于追回失业保险待遇的告知函》。现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6号)第十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58号)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于新猛于2021年2月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共400元,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责令于新猛于2024年1月19日前将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退回如下账户:
账户名:夏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账号:1612005029200254720-00000000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
退款时请备注:姓名+失业补助金
联系电话:0534一3265023
如对我单位稽核部门做出的决定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在十日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我单位将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夏津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月9日
公告通知
原告李杰与被告王槐华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朝民初字第34131号和对应的执行案(2013)朝执字第07699号总债权的35%由第三人冯振海转回给原告李杰,特此公告。
通知人:冯振海18601394017
李 杰15327250706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