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视频贬损公司,法院判决支持解雇
判决指出,依据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劳动者在职期间发布损害公司声誉的视频,企业能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员工为发泄一时情绪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污蔑、诽谤公司视频,公司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定企业属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入职于2012年5月9日的陈立正(化名)是深圳某纽扣公司一名钮面师傅,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6月,公司书面通知陈立正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之一是他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公司财务销毁证据”,令公司声誉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
陈立正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个半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3.7万余元。
仲裁裁决驳回陈立正全部仲裁请求,陈立正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我确实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公司财务在销毁证据的视频,但并不是针对公司,视频无法看出与公司有关联,也没有造成其他用户转发或点赞评论,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陈立正说。
“该公司《员工手册》是由公司工会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对公司员工进行培训,陈立正亦有签名确认,知晓手册内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出,因此,该手册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一审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如存在“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散布不实信息,给公司形象、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作为劳动者,陈立正在职期间应当尽职尽责履行劳动义务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权益,但他仅因个人喜好,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公司“财务销毁证据”的视频,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声誉均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失职、不服从管理等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企业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驳回员工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黄丽仲认为,本案中,陈立正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视频,给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显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该员工在负责的工作中还存在失职及无正当理由离岗的情形,亦违背劳动者应尽的劳动义务。公司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