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备案名册就不认工伤?检察院提起抗诉
参保人员备案登记不属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本报讯 (记者卢越)农民工因不在参保人员备案名册中,被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最后省高院提审后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向农民工核发工伤保险待遇。这是1月26日揭晓的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中的一例。
2018年4月,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承建某房地产项目。5月2日,该公司按项目在某县人社局参加工伤保险,提交了农民工花名册,钟某不在其列。
2018年10月3日,钟某在该项目工作时不慎受伤。某县人社局认定钟某遭受的伤害系工伤,后经鉴定,钟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20年8月11日,建安公司申请县人社局支付钟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县人社局以钟某不在备案的农民工名册为由作出《告知书》,拒绝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建安公司不服,诉至某县法院,诉请撤销《告知书》,向钟某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驳回建安公司诉讼请求。建安公司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建安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再审维持原判。安徽省检察院跟进监督。
安徽省检察院认为,参保人员备案登记仅是一项管理措施,不属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参保人员备案的,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审本案,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建安公司诉请。
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安徽省人社部门因参保人员未备案登记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已引发多起诉讼,省检察院先后对3起同类型案件提出抗诉。为促进诉源治理,省检察院牵头与省高级法院、省人社厅专题会商,明确项目参保未实名登记的,应由单位为其补办登记手续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目前该问题已在全省范围内解决,省检察院抗诉的另两起案件均和解撤诉,3起案涉工伤保险金已全部给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