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任命书》代替劳动合同引纠纷
法院促成调解,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2.8万元
《工人日报》(2024年02月01日 06版)
本报讯 公司向员工仅发放《任命书》,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时以此要求公司赔偿二倍工资差额。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劳动争议案,某公司向员工王某支付赔偿金2.8万元。
2021年12月13日,王某入职某公司,被任命为办公室主任。该公司仅向王某制发《任命书》,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8月7日,王某提交了离职申请,次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获仲裁裁决支持。
该公司不服,认为《任命书》与书面劳动合同作用相同,王某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王某作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人事,具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和便利,却故意未签合同。11月18日,该公司诉至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启动了“法院+工会”调解机制。法院、工会联合利用“易审”线上调解平台,从原、被告双方各自立场出发分别进行“背靠背”调解。
法院一方面向某公司释明,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建立劳动关系,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任命书》虽然包含了职务和任职期限等,但仍属于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文件,不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另外,王某虽是人事主管,但仍接受公司的管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归于王某。另一方面,法院也向王某释法,王某作为公司人事主管,应当知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未主动要求签订,其本身也存在过错。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某公司愿意向王某支付赔偿金2.8万元,这起劳动争议得以顺利化解。
(邹明强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