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济槐综执罚决字(2023)第030196号
当事人:祝少岗
户籍住址:河南省滑县万古镇胡营村55号
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XXXXXX4890
2023年5月23日,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案件称:该局于2023年3月10日检查你单位参与施工的济齐路南侧居住用地B-1地块时,发现武汉建邦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以下安全隐患:1.吊篮前支架与支撑面不垂直;2.吊篮控制箱内私自接电。该局于5月6日复查,上述安全隐患未消除,并发现其他隐患:3.大量行程限位器损坏;4.未给高处吊篮作业人员提供防高处坠落安全带。该局又于5月11日复查,发现安全隐患4:未给高处吊篮作业人员提供防高处坠落安全带一事已整改,安全隐患1、2、3未消除,且安全隐患3拒不整改。以上事实经本机关查证属实。你是该单位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由《行政违法行为主管部门移送单》(编号:住建20230523)及其附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武汉建邦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辩诉函》《武汉建邦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济槐综执案字(2023)第030195号案卷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济槐综执处告字(2023)第030196号〕,又于2023年12月27日向你留置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济槐综执处告字(2023)第030196-1号〕,将本机关拟处罚意见向你告知,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1、2、3且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照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4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照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认定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向你做如下告知: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如本机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将依法作出处理。以上两项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自然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生成缴款码,持缴款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任选其一)缴纳:1.通过微信、支付宝进入"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缴纳;2.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山东政务服务网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自逾期履行本决定之日起算,至全部缴纳罚款之日止,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万元整。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槐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中任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本决定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机关现将主要内容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6日
公 告
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住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3(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陈杰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都燕峻(男,25岁,身份证:130423199808064039),《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编号:S112011120231348,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其中不稳定期为2个月,恢复期为6个月,自2023年08月08日至2024年04月07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 告
天津市西青区乔建跃货运站[注册地址/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兴达物流东二区增19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跃]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郭伟(男,46岁,身份证:13070519770518001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编号:S112011120231504,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其中不稳定期为2个月,恢复期为6个月,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06月18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阜阳防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培培以"2023年5月18日13时30分左右,杨培培在义乌市江稠府5号、6号、27号沿街商铺工地拆架子时,左脚不慎被掉落的钢管砸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你单位认为杨培培的伤(伤亡)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多次邮寄均无法送达(人在外地拒收),特此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进行举证。逾期,我局将依法处理。(我局联系电话:0579-85435319 联系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005室)。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公 告
福建省启合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已受理刘朝富诉你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福州市(长乐区)举证通知[2024]96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7日内进行举证。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河北宸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已认定2022年7月24日上午7时左右,张德智在福建大东海实业有限公司精品钢铁项目炼钢135万吨/年钢渣处理系统及炼钢项150万吨/年水渣微粉处理系统工程尾渣库拆模板时,因脚下木板断裂从施工架上摔落至地面导致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福州市(长乐区)认定工伤[2023]68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我局(11号楼301)领取上述决定,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2013年8月18日早5点45分,在邹城市唐王湖中间的亭子里发现一名男弃婴,上身穿灰色休闲装,脚上穿枣红色的凉鞋,包里发现有小孩的换洗衣服、尿布,身上均无任何能证明其男婴的物品。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37-5041096,联系地址:济宁市高新区瑞园路西。即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公 告
2013年8月21日7时许,在邹城市香城镇陈岭村西南角山下路上,发现一个被遗弃的男孩。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37-5041096,联系地址:济宁市高新区瑞园路西。即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公 告
2013年7月1日早7时许,在济宁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楼后发现一名男弃婴,随身物品,奶瓶,衣服和一张纸条。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37-5041096,联系地址:济宁市高新区瑞园路西。即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济宁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以下证件挂失
王昌遗失梁山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租赁保证金收据1份,收据号:0000468,金额:7306元,特此声明原收据作废,该收据所产生的任何权责均与贵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