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道歉信
我叫叶永翠,因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和危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特此致歉。
致歉人:叶永翠
2024年2月6日
道歉信
我叫李静,因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和危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特此致歉。
致歉人:李静
2024年2月6日
公 告
江西省飞蝉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我委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的徐建丽诉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由于邮寄至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裁决书被退回,且无法采取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你公司于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前来我委签收裁决书,如届时你公司未派具备签收文书资格人员到我委签收裁决书,将视为裁决书已送达。(裁决书编号:饶市劳人仲裁字[2023]第642号)。
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282民初17378号
王倩:本院受理原告王耀南与被告王倩赡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7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韩君东:本院受理原告刘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佑真:本院受理原告谢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兴国:本院受理原告费偌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2民初33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爱民:本院受理原告韩付良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02民初3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熠辉: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02民初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朝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曾国柱:本院受理(2024)赣0402民初208号原告吕昌程诉被告曾国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原告20900元货款;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07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 告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蒋志勇以你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2023年6月30日蒋志勇在工作中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川1112工认321号)。自本公告满三十日起即视为送达。
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023)川1112工受369号
申请人:蒲学纲;受伤职工姓名:蒲学纲;身份证号码:511112197903204017;用人单位:乐山申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蒲学纲提交的关于蒲学纲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如有其它举证材料,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证据,我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023)川1112工受355号
申请人:邹文军;受伤职工姓名:邹文军;身份证号码:511112196210154817;用人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邹文军提交的关于邹文军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提供的举证材料.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如有其它举证材料,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证据,我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告
住四川省泸县海潮镇小白村三组10号的林茂怀:本院受理(2024)川0521民初773号原告陈峻锋与被告林茂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林茂怀立即支付原告陈峻锋车款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9时0分在泸县牛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