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文飞(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西寮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朦朦与被告陈文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4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于2024年4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温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叶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外洋村102号):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叶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腊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田法院腊口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诸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南浦书声2幢102室):
虞晓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下陈村下村):原告金文晓与被告诸敏、虞晓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益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文峰西路223号):原告裘叶碎茂(QIU YE SUIMAO)与被告孙益毅民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林海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仁宫彭湖村上龙门2号):本院受理原告刘远英与被告林海品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7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382民初896号
张永:本院受理张茂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邳州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382民初970号
刘前进:本院受理张力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邳州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 告
杭州飒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晨鹏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3423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公 告
亳州德质品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子铃诉你单位关于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3400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送达公告
邹胜362425196909183436:我局查处你邹胜拖欠38名员工合计225568元劳动报酬一案,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赣区)人社监令字〔2023〕80号)指令。经多方式与你联系未果后,现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理决定书》((赣区)人社监理字〔2024〕5号)进行公告送达,请你自觉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支付38名员工工资共计225568元,且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大街59号,电话:0797-4444599)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8日
公 告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咸劳鉴【2023】904号,被鉴定人:孙思故,身份证号:42232519701207461X,用人单位:武汉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右尺骨上端粉碎性骨折、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髂骨骨折、髂骨翼骨骨折、右侧第3、4肋骨骨折、右肘开放性伤口。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被鉴定人伤(病)情符合一处5.9.2.23、一处5.7.2.18、两处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七级;停工留薪期符合T02.8款的规定,确认为十个月。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公告满30日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单位:武汉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布。
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8日
伤亡事故举证通知公告送达书
大连青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孟令昊于2024年1月31日向我局提交的孟令昊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称:2023年2月8日13时14分许,大连青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孟令昊收到公司系统派单后开始配送工作。14时10分许,孟令昊在瓦房店市世纪购物广场27号大商新玛特完成送餐,准备返回单位的集合点时在大商门口骑电动车摔倒。我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规定已经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须向你单位送达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如果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相反证据的,视其对张秀龙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我局将依法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结论。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8日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泽强:本院受理原告严行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