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追认
与未成年人签订直播协议无效
《工人日报》(2024年02月08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赖书闻)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未成年人和某传媒公司的合同纠纷案,该公司与未成年人签订纷繁复杂的直播协议,法院认定协议未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应属无效。
某传媒公司与洪某于2021年3月6日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约定洪某同意传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洪某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洪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娱乐事业的经纪权;合作期限三年;传媒公司从其介绍的演艺活动及相关业务所获得的收益中收取佣金等诸多事项。2022年7月17日后,洪某不再在抖音平台直播,传媒公司遂以洪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时,洪某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洪某的签订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洪某的法定代理人已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不同意且不予追认,故《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无效。法院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