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照片被标注为“小偷”法院判超市赔偿
《工人日报》(2024年02月29日 07版)
本报讯 (记者周倩)外卖员牛先生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一家超市贴在门口并标注为“小偷”,原因是超市怀疑他偷东西。牛先生感觉受到侮辱,将该超市诉至法院。2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该案,认定超市侵犯牛先生名誉权,判决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据了解,牛先生为某平台外卖员,主要为各大超市的线上订单送货。2023年9月,牛先生去某超市取货过程中,发现超市取货点进出口处张贴有一张男子照片,该照片上还注有“小偷”字样。牛先生确认照片中的男子正是自己。气愤之余,牛先生报警。警察出警后,超市将照片撤下。
牛先生认为,该超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导致其生活受到干扰,故诉至法院。
该超市表示,2023年6月,照片里的人在超市里偷过东西,张贴照片是自救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关于有无证据证明照片里的人偷过东西,超市表示监控已经被清除,当时也没有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某超市的行为,明显超过了自救行为的必要限度和合理性。该超市的行为侵犯了牛先生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就其侵害牛先生名誉权的行为在其店内原张贴侵权照片处张贴公开道歉声明,为牛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张贴时间不得少于15日,并赔偿牛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超市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