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骑”撞“违停” 法院认定驾驶者负主责
《工人日报》(2024年03月07日 07版)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非机动车醉驾被担责”的案例。22岁的沈某喝醉之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单方撞到朱某未按规定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后受伤。法院认定,驾驶者沈某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
案情显示,2022年7月18日,在朝阳区某混行路段,沈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路边停放的朱某的中型普通客车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接触部位损坏,沈某受伤严重。交警认定,沈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且驾驶非机动车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某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沈某主张医疗费、后续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虽然朱某有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情形,但相对而言,朱某对事故的发生未有任何主动参与的情形,其过错程度较为轻微。沈某在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致使车辆失控,其本身过错程度明显较大。故对于沈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沈某自行承担80%,朱某承担20%。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朱某赔偿沈某鉴定费。
(任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