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24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本司拍卖厅依法拍卖1、十辆机动车(现代、途胜、全顺、帕萨特等),2007年-2011年注册登记,车况、质量较差。2、江铃陆风、宝典报废车三辆(竞买人要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展示、报名。报名、拍卖地点:府北路8号红林世界城1号楼14层,有意竞买者持有效证件和保证金到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咨询电话:3575608-811 彭
江西华商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4日
注销公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113565589614),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南昌市青山湖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3月14日
注销公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林业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113565589021),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南昌市青山湖区林业站
2024年3月14日
注销公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志强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11775872357T),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志强小学
2024年3月14日
注销公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枫下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1149119112X0),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枫下小学
2024年3月14日
注销公告
定襄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社会统一代码:121407226623622111),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2024年3月14日起90日内向本清算组申请债权。特此公告。
定襄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3月14日
更正公告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8日在《工人日报》刊登的法院公告中,现将姚南与原告曾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衍海更正为刘海勇,特此更正。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的英:本院受理原告吴新武诉被告张的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26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绍华:本院受理(2024)皖0826 民初482号原告项玉平与被告张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本人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15:00在宿松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446号
卜夏琴、杨文月:本院受理原告姚红英诉被告卜夏琴、第三人杨文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第三人出庭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697号
卜夏琴:本院受理原告姚红英诉被告卜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变更诉请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飞、沈殿政:本院受理原告殷云诉你与镇江市培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款738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516.34元(以73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1日);3.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 告
襄阳市襄州区鑫强建材厂:本委已受理王保友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申请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4月22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襄州区航空路168号505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0日内,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公 告
湖北巨量星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袁帅与你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3年12月20日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襄州劳人仲裁字[2023]315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请你在30日内到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襄阳市襄州区168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江人社处罚告〔2024〕1号
江油市博雅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3 年 9 月 1 日对何瑞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江人社处询[2023]21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询问提供资料,未按江人社处改[2023]17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整改。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王莉 联系电话:0816-3254571
单位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