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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付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经营者:傅善普。我局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综执罚决字〔2022〕第173-1、150-1号),望法定代表人李慧,60日内到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163号 电话:0373-3079011
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15日
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1号
个人姓名:李慧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703198512172528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胜利南街89号2号楼1单元13号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2日对新乡市付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经报备前去小店镇随意倾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对新乡市付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事先告知书(新综执罚先告字〔2022〕150号),2023年2月1日对新乡市付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号),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起15日内未能按时缴纳罚款,六十日内未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六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0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前,向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龚志军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收到催告书十日内你(单位)依然未能缴纳罚款,经协调市场监管部门查阅,调取你(单位)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慧,为100%股份持有人,公司已被注销。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如下: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等次。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账户,银行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5日
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综执罚决字〔2022〕第173-1号
个人姓名:李慧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703198512172528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胜利南街89号2号楼1单元13号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对新乡市付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负责施工的老新浦路五十四亩地施工现场存在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50立方米以下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6日对新乡市付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事先告知书(新综执罚先告字〔2022〕173号),2023年2月1日对新乡市付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综执罚决字〔2022〕第173号),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起15日内未能按时缴纳罚款,六十日内未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六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0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前,向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龚志军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收到催告书十日内你(单位)依然未能缴纳罚款,后经协调市场监管部门查阅,调取你(单位)信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慧,为100%股份持有人,公司已被注销。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如下: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等次。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账户,银行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5日
青岛城信泽达物流有限公司:我机关于2022年9月30日受理金泉善的工伤认定一案,因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我机关于2022年10月13日中止该案。2024年2月22日,金泉善向我机关提交法院生效判决书,我机关依法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据此做出青平人社伤认决字[2022]第07084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因邮寄与直接送达无果,我机关对青平人社伤恢通字[2022]第070846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青平人社伤认决字[2022]第070846号《工伤认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以上两份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地址:平度市北京路379号1号楼115室。
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岳骏物流有限公司(原青岛岳骏快递有限公司):我机关于2023年3月10日受理王高纪的工伤认定一案,因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我机关于2023年5月4日中止该案。2024年1月17日,王高纪向我机关提交平劳人仲案字[2022]第578号生效裁决书,我机关依法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据此做出青平人社伤认决字[2022]第07009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因邮寄与直接送达无果,我机关对青平人社伤恢通字[2022]第070097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青平人社伤认决字[2022]第070097号《工伤认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以上两份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地址:平度市北京路379号1号楼115室。
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证件挂失
本人黄志刚不慎丢失潍坊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青州金科集美嘉悦5号楼一单元702室购房发票三张,发票号码:50693156(99000元)、50693157(99000元)、50693158(17487元),总金额215487元。声明作废。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