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梁旭(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字库村2组38号):本院受理原告赵丽桂与被告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梁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赵丽桂借款本金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文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黄垟乡底黄垟村86号-2):本院受理原告温力诉被告陈文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50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05月0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杜灵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石笕乡梨树鸟村51号):本院受理原告季苏廷诉被告杜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53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05月0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武汉红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户籍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462号2栋1层B区38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安乐诉被告武汉红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詹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祠堂巷3-1号):本院受理原告林伟杰与被告詹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24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6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程建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繁华北路23弄29号):本院受理原告程丽芬与被告程建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39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14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招租公告
东湖区彭家桥工贸店面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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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告
霍邱县爱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徐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522民初958号民事案件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告
湖南省凯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诉你和陈华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830民初1453号
魏纯丽:本院受理原告卢燕与被告魏纯丽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山西逸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常州连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冠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逸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常州连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转换程序裁定、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083 民初774号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新团结社区5组1号附1号的王海:原告李成刚与你和被告肖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碾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083民初111号
四川省隆昌市石碾镇拱桥村6组59号的颜克霞:本院受理原告周启俊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08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周启俊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丽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4212号董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21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董毅与被告张丽琼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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