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邱礼雄(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源坑村真代1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邱礼雄、杨理法、吴承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461号证据副本、答辩状、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5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冯利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235号原告巴中市兴旺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利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兴旺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33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货款12633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27元,由被告冯利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毅、刘涛: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26号原告何学福诉被告刘毅、四川创美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3日上午10:00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苟兵、蒲大宏: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274号原告杨端正诉被告四川潮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奎祥、苟兵、蒲大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习明川、张岚: 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697号原告周珍香诉被告习明川、张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3日上午9:10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剑: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974号原告杨桄榠诉被告王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成夏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840号原告陈荣诉被告杨春、成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明: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1264、1265号原告王欢诉被告张明合同纠纷二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2800元以及律师咨询费1100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佳能mark2相机及镜头并支付律师咨询费1100元;判令二案诉讼费及全部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耀帮: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1266号原告魏天军诉被告吴耀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14380元及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川: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1268号原告刘兴家诉被告谢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27800元及利息8649.9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30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元忠: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6707号原告许文与被告赵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原告许文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撤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术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6712号原告徐文强与被告刘平、杨术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术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文强支付34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2023年10月1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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