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项目被承包后劳动关系也被承包了吗
劳动者进入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在工作中受伤,某公司却称应由另一家公司负主体责任。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记录以及工伤调解书等证明,终审判决劳动者陈某刚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1日,陈某刚经人介绍进入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分配至钢构安装组工作。2023年3月24日,陈某刚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入医院住院救治,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该公司垫付。
2023年4月28日,某公司与陈某刚达成《工地伤害事件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由某公司支付陈某刚因伤导致的各项损失。陈某刚以其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驳回了陈某刚的仲裁请求,于是陈某刚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某公司称,2022年12月27日,公司将该项目分包给了另外一家公司施工安装,陈某刚是负责施工的公司负责人杨某举招聘人员,与本公司不存在用工关系。调解书也是工地员工代为签字处理,从施工公司工程款中列支,并非为陈某刚用工关系证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七师垦区法院认为,陈某刚所从事的钢构安装,属于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陈某刚的工资由某公司发放,陈某刚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某公司虽然主张陈某刚的工资以及医疗费是为施工公司代为发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还查明,在双方自愿达成的《工地伤害事件民事调解书》中,某公司作为甲方为乙方即陈某刚的各项损失承担主体责任进行赔偿。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陈某刚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刚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陈某刚在案涉工地工作时受伤后,一直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垫付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医疗费等,之后某公司又与陈某刚签署《工地伤害事件民事调解书》,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刚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在陈某刚向某公司主张工资时,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会支付其工资,故应认定陈某刚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