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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3月23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3月23日 02版)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0521民特16号

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泽云申请宣告程利琼失踪一案。申请人张泽云称,申请人张泽云与程利琼系夫妻关系,自1997年8月起,程利琼下落不明已满26年,期间,申请人张泽云及亲属朋友多次寻找程利琼,但至今仍无程利琼下落。申请人张泽云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但至今仍无程利琼消息。下落不明人程利琼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程利琼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程利琼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程利琼情况,向本院报告。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其粮(住四川省泸县太伏镇林桥村5组1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304206077)、黄泽连(住四川省泸县太伏镇林桥村5组1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412082629):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1民初1562号原告陈洪和被告陈其粮、黄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泸县云龙镇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程松:本院受理(2024)川1921民初830号原告四川高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沙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郝立志:本院受理(2024)川1921民初232号原告闫永生与被告郝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沙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汤芙蓉:本院受理(2024)川1921民初67号原告韩兴兰与被告汤芙蓉、雷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借款约定按月息1.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邵金钟: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5108号原告解路与被告邵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决被告邵金钟偿还原告解路欠款40,000.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时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广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坤: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3048号原告熊伟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熊伟对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熊伟承担。(2023)川1921民初3049号原告赵中平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一案,现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中平对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赵中平承担。(2023)川1921民初3099号原告赵中平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中平对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赵中平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前述三案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蔡浪:本院受理(2024)川1921民初496号原告吴兵诉被告蔡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浪退还原告购车款4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笔资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涉诉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30(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旭:本院受理(2024)川1921民初533号原告王晓玲诉被告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5000为基数,按照LPR,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共2286元,下余利息从2023年11月21日开始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公告

罗秋香:本院受理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以下证件挂失

广西德保祥烁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4510240001683,声明作废。

广西德保祥烁贸易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编号:4510240001684,声明作废。

广西德保祥烁贸易有限公司遗失法人章,法人:孙安化,编号:4510240001685,声明作废。

大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核准号:J4285000134802,账号:1510202009000060875,声明作废。

大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税费专用缴款户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核准号:Z4285000095901,账号:1510202029000056822,声明作废。

遗失邓晓敏(身份证:362229199505302425)与江西恒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首付款发票壹份,发票号码:02666145,金额:436656元,开具时间:2021年1月7日;房号:南昌恒大翡翠珑庭-珺庭二期-珺庭高层1栋-2-2002,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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