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宁都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 2024 年3 月25日起90 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碎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奎岩庄村121号):本院受理原告陈莲芬与被告吴碎荣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28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汝西(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贵岙乡叶坑路1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勇与被孙汝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72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温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汝西(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贵岙乡叶坑路1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正云与被孙汝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46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15时20分在本院温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徐建春(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驮赖2号):本院受理原告季维康与被告徐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48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来本院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石轩琴、周少燕(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上枝村上枝78号):本院受理原告张运翠与被告石轩琴、周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租公告
东湖区彭家桥工贸店面招租:
1、李家庄59号康馨苑26栋2单元402室,面积:59.62㎡;
2、渊明北路191号,面积:37.5㎡;
3、阳明路343号,面积:40.53㎡。
联系电话:13064148911(周)
监督电话:0791-86709226
0791-87838658
工程完工清算公告
由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市包河区王卫社区刘大郢、王岗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王卫佳园)BH-WW24、BH-WW25、BH-WW28 地块附属工程项目已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于2020年6月完成工程验收,本公司所属项目部已对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材料供应商,劳务施工队,农民工工资进行全部清算付清,如有疑问或有漏付情况,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本公司有关人员联系并提供携带合同、结算等相关材料进行核算确认,逾期未联系并递交材料者视为确认已结清或自动放弃未结款项,不得再就该工程项目向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联系人:戴工 联系电话:17370019978
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5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镇江博林包装有限公司、陆森林:本院受理原告费县顺风木材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苏良海:本院受理原告英德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 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管仲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董在飞:本院受理原告芮卫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 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管仲法庭第 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830民初1448号
蒋定国: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花与被告蒋定国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830民初1346号
简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坝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830民初735号
晏建刚:本院受理原告张涛水产商行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坝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