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宁都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 2024 年3 月25日起90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韦凤新(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五星村孙坑13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云诉被告韦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79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 告
成都力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代升、叶会祥工伤伤残鉴定等级结论已经作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丁代升《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攀劳鉴字【2024】A51号)、叶会祥《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攀劳鉴字【2024】A5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四川省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在《四川法治报》刊登的(2023)川1902民初6270号原告熊江峰诉被告王荃、陈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被公告人名字“熊江峰”应为“王荃、陈明君”,特此更正。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川1902民初6207号
张程儒:本院受理原告张茗与被告张程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罗秀英、四川森态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杨恩: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1441号原告巴州区创鑫建筑机具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18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83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22日为28449.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罗洪成: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1443号原告巴州区创鑫建筑机具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租金72269.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2269.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22日为133842.5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902民初303号
周英:本院受理原告苟华荣与被告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902民初30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902民初439号
周苪平(周芮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松林与被告周苪平(周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902民初43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902民初481号
陈述强:本院受理原告何秀华与被告陈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902民初48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902民初542号
巴中市经开区五湖酒家餐馆、胡俊海: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浩鑫商贸有限公司、杨尚文与被告巴中市经开区五湖酒家餐馆、胡俊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902民初54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902民初641号
文杰:本院受理原告刘诚昭与被告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902民初64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902民初647号
何仕明:本院受理原告段绪席与被告何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902民初64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902民初881号
李建祥:本院受理原告杨正保与被告李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902民初88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902民初892号
林清华: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与被告林清华、李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902民初89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毅、刘涛: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32号原告何学福诉被告四川创美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毅、刘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