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于福海:本院受理原告刘汉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何楼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传峰:本院受理原告高顺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何楼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星星、许素光:本院受理原告陈贵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何楼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沙河市红日煤炭经销处:本委受理的秦改书、秦宽、秦亮、秦子轩、张凤妮与你单位关于秦忙和与你单位劳动关系争议案((2024)沙劳人裁案字第47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含组庭情况)及答辩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可到本委(沙河市文谦大街167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楼C2-02室)领取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内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审理室(沙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三楼B3-08)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6破3、4、6号、
(2022)鲁1326破3号-2
申请人:山东澳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澳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康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山东澳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澳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康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了山东澳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澳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康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代表的债权数额均超过该组的三分之二,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山东澳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澳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康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本院认为,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山东澳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澳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康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山东澳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惠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澳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康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现廷 审判员 赵金华
审判人 华志诚 书记员 东野长友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公 告
临罗劳人仲案字〔2024〕第0191号、0192号、0193号、0194号
海盐县秦山铸造厂: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瑞明、王可胜、王依孝、张绍锋请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罗劳人仲案字〔2024〕第0191号、0192号、0193号、0194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与龙潭路交汇处东50米路南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539-710892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公 告
临罗劳人仲案字〔2024〕第0198号、0199号、0200号、0201号、0202号
海盐县秦山铸造厂: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艳红、张传军、沈自忠、郭永兰、刘计划请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罗劳人仲案字〔2024〕第0198号、0199号、0200号、0201号、0202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与龙潭路交汇处东50米路南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539-710892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公 告
东海县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娟向我局申请认定其2023年12月12日在你单位承接的北碚区复兴街道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抗滑桩工程施工现场打抗滑桩爬梯下井时摔伤为工伤,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北碚人社伤险认字〔2024〕269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
关于退还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的送达公告
经重庆市北碚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核查,以下人员在本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存在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
1、蓝洁(5001**********1051),因领金期间异地就业多领待遇13867元;
2、孙强(5102**********3331),因领金期间异地就业多领待遇19228.67元;
3、岳浩(5104**********7215),因领金期间异地就业多领待遇7581.7元;
4、孟娟(5116**********4880),因领金期间异地就业多领待遇13786元;
5、别本能(5001**********0416),因领金期间异地就业多领待遇13821.32元(2024年1月已死亡);
6、李玉兰(5002**********3320),因领金期间异地就业多领待遇6801元;
7、赵恒(5110**********3639),因领金期间异地就业多领待遇18857元;
8、王新国(5102**********3915),因领金期间死亡多领待遇1804元(2022年12月死亡);
9、曹正锋(5102**********331X),因领金期间享受养老待遇多领待遇1825.85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应当退回失业保险基金。因《失业保险待遇退还通知书》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相关人员(包括上述人员、其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于本公告送达5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待遇退回失业保险基金账户,账户名:重庆市北碚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开户行:工商银行重庆朝阳支行,账号:3100028129200026040,备注或附言处标明:***(退还人姓名)退还失业保险金。若对上述事项有异议,须自收到本公告送达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未退款的,我单位将依法处理。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023-68212771。特此公告。
重庆市北碚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