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注销公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敬老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11787278531U),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敬老院
2024年4月3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飞、沈殿政、镇江市培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强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武文轩:本院受理原告徐本杰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0208民初2562号
白文广:我院受理原告魏健健与被告白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8 民初 2562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083民初134号
四川省隆昌市石碾镇白鹤林村1组52号的王斌:本院受理原告李发强与你和代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083 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发强借款本金80543.92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083民初 323号
四川省隆昌市石碾镇黑水凼村7组21号的薛理:本院受理原告渠县渠江镇博天酒水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08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货款14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083民初472号
四川省隆昌市普润镇广付村14组29号的曾德强: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碗燃一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08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付欠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083民初1077号
四川省隆昌市新华街一段167号的郑宇:原告代明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碾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083民初318号
四川省隆昌市普润镇黄荆村10组的刘小成:本院受理原告鲁艳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08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鲁艳波与你离婚,女儿刘应香、刘应兰由原告鲁艳波抚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521民初7710号
四川腾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继兵与被告四川腾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川1521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腾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继兵劳务费793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被告四川腾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原告魏从红与被告杨玉珍人格权纠纷一案,广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村邻关系。2023年5月19日,被告在“箭穿村第四网格微信群”(成员有118人)中上传了两个自己拍摄的视频。被告拍摄的第一个视频内容为原告与现场种植花草的工人之间发生争执的场景,随着种花工人驾驶的车辆离开双方结束争吵。第二个视频是被告与原告的直接对话争论过程,视频中出现的人物只有原告本人,该视频前部分是被告陈述新农村建设的好处,劝原告不应当阻挠,原告随即用言语攻击被告。但随后被告带有挑衅的语气跟原告说:“你骂、你骂啊、使劲骂,明天我把你传到网上去,让你成为网红”(因被告说的系当地方言,大致意思这样)。被告拍摄完上述视频后上传至“箭穿村第四网格微信群”,原告女儿看到该上传视频后要求被告撤回,但被告回复“可以去告我”,没有将上述上传的视频撤回。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在上述微信群中向原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1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广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杨玉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箭穿村第四网格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魏从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二、驳回原告魏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下证件挂失
上饶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王永红遗失太平洋保险公司执业证壹份,执业证证号:02000236110080002014008762,声明作废。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