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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4月10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4月10日 05版)

公 告

杭州蜀杭尚美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杜俊成等5人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3379、3788-3791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5092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公 告

四川恒远晟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永劳人仲案字〔2024〕24号)胡全诉你公司(信用代码:91510108MA6C5GQ3XQ)劳动争议一案,因邮寄等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地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玉泉社区玉泉九组153号。

永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公 告

云南上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永劳人仲案字〔2024〕第30号)古华平诉你公司(信用代码:91530111MA6KKLKW1D)劳动争议一案,因邮寄等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院地址:永善县溪洛渡街道玉泉社区玉泉九组153号。

永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公 告

湖北索博建设有限公司:本局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付成(身份证号:412927196810042136)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其申请事项为:认定其2021年11月4日在你单位承包的十堰市碧桂园云顶一期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为工伤。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因邮寄等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鄂0308工伤举证〔2024〕0003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证明其是或不是工伤。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人:温基琼 明俊 电话:0719-8791335

联系地址:十堰市武当路71号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0日

公 告

湖北双兴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3月27日收到张长生(身份证号:420322197502125714)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其申请事项为:认定其2023年11月25日在你单位承包的十堰市东城安置区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为工伤。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因邮寄等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鄂0308工伤举证〔2024〕0003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证明其是或不是工伤。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人:温基琼 明俊 电话:0719-8791335

联系地址:十堰市武当路71号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0日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291民初29号

范牛:本院受理原告薛虎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2018 年12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利息为2018.63元;2020 年8月20日至2023年12月13日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利息为3701.66元, 暂总计利息:5720.29元;及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 0291民初338 号

芜湖舒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 4850000元,并承担自2009 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4.9%计算(暂计至 2024年1月20日为344592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补偿款等3760327.77元(详情补偿清单);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1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 告

理劳人仲案〔2024〕1号,申请人程耀飞2024年3月19日提交的请求解除与四川中业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BJ8H958)劳动关系、请求四川中业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一次性残疾补助金108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2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760元、护理费13350元、住院伙食补助2670元、鉴定费30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48000元,共计285536元劳动争议一案将于2024年5月14日15时于理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四川中业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BJ8H958):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理劳人仲案〔2024〕1号开庭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即为送达。(联系电话:0836-5324338)

理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公 告

重庆惟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胡琳莉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筠劳人仲案〔2024〕4号-1、2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一、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工资6500元、2023年9月工资8000元、2023年10月工资8000元、2023年11月工资4413.79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工资差额125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505.75元。五、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以上合计金额38669.54元。此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非终局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538.79元。此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不予支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402号1幢,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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