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热点难点,激发消费活力
——中消协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解读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30年来首次出台的配套行政法规,在我国消保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条例》对当前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发消费活力。同时,《条例》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支持经营者合法经营,为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细化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经过8年起草和充分的酝酿、讨论、协商,最终呈现的《条例》对消法中相对原则性的条文作出了更细化、更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于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例如,对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以及对“一老一小”消费权益作出特别规定,提升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中消协称,《条例》的突出亮点主要如下:一是将赠品纳入规制范围,要求这类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是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将所有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及其设施都纳入规制范围,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义务;三是在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缺陷产品告知及处理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消费者权利和相关经营者的协助义务;四是明确了“三包”期限起算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需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五是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六是对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各项权利进行了细化,兼顾了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以及预付式消费场景下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
消费环境好不好,老百姓最有评价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消费环境建设的关键所在,消费者只有在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才可能增强消费意愿,激发消费活力,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作用。
中消协表示,那种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利于营商环境,甚至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等的论调是片面的、不正确的。中消协连续7年开展的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表明,凡是重视消费者保护的地方,人民群众消费获得感越强,消费越有活力,经济发展越有持久动力。
此次发布的《条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中消协称,作为消法的配套法规,《条例》很多具体条款顺应了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顺应了消费场景、消费方式、侵权问题、维权需求等的新变化,在强化消费安全、治理维权难点等方面作出了更细化、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有助于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有助于优化消费环境,也有助于激发消费活力。
拓展消协组织履职手段
中消协表示,《条例》设立“消费者组织”专章,体现了国家对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的高度重视。《条例》既对于消协组织长期以来形成的消费者权益社会监督手段进行了确认,又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拓展了消协组织履职手段。
《条例》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对投诉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反映商品和服务状况、消费者意见和消费维权情况。中消协指出,这一规定是对消费者协会长期以来或近期探索的有效工作手段的确认,有利于强化消协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引导、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条例》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投诉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调查,与有关经营者核实情况,约请有关经营者到场陈述事实意见、提供证据资料等。中消协表示,这一规定是对消法有关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职责的进一步细化,显著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消费者投诉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
(本报北京4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