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主播带货时长不足,坑位费该赔吗?
直播带货逐渐成为百姓购物的新选择。商家将商品交由主播代为销售,由主播对商品进行讲解,主播则通过带货收取佣金或坑位费。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因主播讲解时长不足,商家要求退回全部坑位费,这个要求合理吗?
【案情回顾】
一家文化公司与某品牌生产商签订了一份《某直播营销委托合同》,约定在某自媒体平台上,由文化公司旗下签约的艺人或网络红人小华(化名)为该品牌产品提供直播间售卖,坑位费为4.5万元,保证金1.5万元,直播间讲解时间为8-10分钟。如文化公司不能履行本协议,除应退还上述费用6万元,还需支付该品牌生产商总额30%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中,双方就脚本内容、直播时长、是否加入助播、助播由哪方提供等进行了沟通。品牌生产商在直播后对上品时间、讲解内容、没上助播等情形提出异议,该文化公司认可没上助播属失误并提出解决方案,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之后,品牌生产商起诉这家文化公司要求退还全部坑位费,并支付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文化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主播小华在直播期间售卖并讲解了合同约定的产品,可以认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品牌生产商提出直播存在讲解时长、助播缺失等问题,根据证据可以认定文化公司履行合同存在部分瑕疵。合同中关于退还全部坑位费的约定显然是对应根本违约之情形。
【审判结果】
结合公平原则及在案证据,法院酌情确定文化公司支付该品牌生产商9000元违约金。
【以案说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条款对于违约责任存在约定的,应当考虑违约责任适用的违约情形和违约程度,区分履行不能和履行瑕疵,准确适用违约条款。当事人依据根本违约条款主张权利,经审查仅构成瑕疵履行的,不能适用根本违约条款时,根据损失情况,依据违约赔偿原则对违约责任予以确定。
直播带货较传统销售模式,经营模式更加复杂,商家与平台之间、商家与主播之间、主播与商家之间的权责划分更需明确。合同是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合同的订立要经过充分协商,对直播时长、讲解内容、助播配置、销售额要求等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予以明确,同时应注意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及程度约定不同的违约后果,避免因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