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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4月25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4月25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丁有彬(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湖田村石井5号):本院受理原告卢在南与被告丁有彬、徐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115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碧云(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朱店前村上头街8号):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达诉被告张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91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租公告

南昌市印刷五厂店面招租:东湖区半步街21号一楼,面积:61㎡。

联系电话:13970887533(万)

监督电话:0791-86709226

0791-87838658

工贸招租公告

南昌市阳明路67号,20㎡;赐福巷46号,30.82㎡;联系人:胡先生18607088270。

胜利广场B座902室,93.79㎡,联系人:熊先生:13970908108。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赣0281民初398号

王长春: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德平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和杨安春、勒世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赣0281民初398号

杨安春: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德平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和王长春、勒世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兴:本院受理原告孙海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万元;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泸县云龙镇葛藤湾村五社411号刘显宏(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20724189X):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1民初1866号原告田成和被告刘显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保全)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6月25日9时00 分在泸县云龙镇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公 告

十堰市张湾区上河幼儿园:本委受理申请人孙慧、胡玲、张昌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劳人仲裁字[2024]18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4]19号裁决书、张劳人仲裁字[2024]20号裁决书,自公告期满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27号,高端装备工业园研发中心807室,联系电话:0719-8525659

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帮涛:本院受理原告廖邦芳与被告黄帮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1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出借1.4万元,被告承诺半年内还款,之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款项归还完毕之日止(截至2023年12月4日共计3875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诉讼指导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10时在新政人民法庭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将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泽熙:本院受理原告袁玉林与被告陈泽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分别于2022年3月2日、2022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1万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共计3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以3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9时在新政人民法庭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将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金灿:本院受理原告郑交平与被告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邀请原告出资入伙,口头承诺工程完工后退还本金并支付利润,原告按被告指示,通过郑丁俊共计向被告出资47万余元,原告未参与工程管理经营,未享有收益。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退还本金及利润,被告陆续退还30万元本金,未支付利润,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7万元,被告于2022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7万元的欠条,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新政人民法庭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将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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