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食品安全员,定期开展自查
江西强化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监管
《工人日报》(2024年04月26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王晓颖)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建议。
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其生产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