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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4月29日 06版)

工贸招租公告

南昌市阳明路67号,20㎡;赐福巷46号,30.82㎡;联系人:胡先生18607088270。

胜利广场B座902室,93.79㎡,联系人:熊先生:13970908108。

 

招租公告

胜利路303号23.11㎡,胜利路374-378号北三30㎡,阳明路338号41.14㎡,阳明路302号65.08㎡,胜利路300、302、304号115.4㎡,胜利路350号81.37㎡,联系人:梅先生13576022392。

 

注销公告

广丰县海纳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9769751P),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广丰县海纳管业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将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后街一巷10号院5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进行拍卖,具体详情请致电我公司。竞买人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我公司确认其竞买资格。标的起拍价:216234元,竞买保证金:40000元,拍卖时间:2024年5月6日下午16时至拍卖会结束(北京时间),拍卖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南路东路765号3号楼002号会议室,拍卖方式:线下拍卖,预展时间:公告之日起至拍卖会前一日止,预展地点:标的物所在地,咨询报名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A座1405室,齐经理:18016854350、0991-2305287。

新疆九鼎轩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盱眙西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山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4)苏0830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65600元)。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晓龙:本院受理原告胡邦发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戴元刚: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鑫鑫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屈江: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3民初1514号原告伍弟朋诉被告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逾期利息(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公 告

十堰汉神物流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申请人王霞、明正全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将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30日即为送达。定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3时在本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开庭裁决。本委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27号,高端装备工业园研发中心807室,联系电话:0719-8525659。

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124民初1760号

童玉军:本院受理原告柳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伟请求:1.判决你方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方负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九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 告

四川丹青艺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依法受理陈富刚与你单位工资拖欠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向你单位送达凉劳人仲案〔2024〕49号立案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花园路165号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3室,逾期视为送达。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母治中: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聪诉被告母治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母治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小聪偿还借款本金125,09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小聪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2元及公告费210元,由被告母治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堂银:本院受理原告胡绍碧诉被告江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4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堂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绍碧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48元、保全费590元及公告费230元,由被告江堂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堡:本院受理原告林如平诉被告王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如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公告费230元,由被告王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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