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不合法不可取
日前,一起员工私下微信吐槽上级、被上级偷录后起诉的案件引发热议。某公司高管在离职员工电脑上翻看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该员工在群聊中吐槽自己,认为名誉权受损,便录屏取证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驳回其诉求。
这起案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对他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手机录屏形成的证据,法院为何没有采纳?对此,审判法院阐明,该高管在取证中,明知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存在隐私信息的情况下,仍未经允许翻看员工个人微信聊天记录,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而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对于什么样的证据能被法院认可,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案中的高管偷看并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从目前利益衡量的情况看,欲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时可能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这种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不合法,也不可取。
随着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发生纠纷时,通过录屏、截图等方式取证的行为并不少见。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在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另一方当事人则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出该证据无效,这也往往成为案件的一个争议点。取证方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诸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监听、监视设备进行偷录、偷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得来的视听资料属于违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公司高管偷录员工聊天记录起诉后败诉,法院的这一判决,给公众取证维权划了红线、标了重点:维权无可厚非,方式不能任性。任何取证方式都应合法合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可能既维不了权,又惹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