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员工月初从公司离职 当月社保费该不该缴
本报记者 吴铎思
《工人日报》(2024年05月16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2年10月,我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务,因公司要求我长期加班,工作强度大,我不想终日忙碌于工作,为此,我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辞职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此后,我办理完了工作交接手续。
后来,我发现,公司虽向我支付了2023年12月1日和2日两天工资,但是,公司未为我缴纳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我认为公司应为我缴纳2023年12月整月的社保,为此,我向公司讨要说法,公司负责人却说:“你12月份才上2天的班,未上满整月,没法给你交12月的社保”。得知社保要被断缴,我感觉很委屈。
我想问一下,公司能这么做吗?员工月初离职,单位是否要为其缴纳离职当月社会保险费?
新疆 刘先生
为您释疑
刘先生您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位未为您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职工离职前,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是按月缴纳的,即使职工月初离职,单位也应为职工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否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很可能会要求单位限期缴纳或补交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