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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5月28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5月28日 06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菊妹(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武池村前路22号,现具体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夏荣建与被告张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1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季新利(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皇山村皇山29号,现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季善巧与被告季新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11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7月15日下午15时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林熠(原护照号码001134209,1985年2月21日出生,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沙巷20号,系林中、虞品珠之子):本院受理原告林澍、詹秀力与被告林新、林国、林晓华(LIN XIAOHUA)、林熠及第三人薛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65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拍卖公告

受三阳镇人民政府委托,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三阳镇人民政府会议室依法公开拍卖原三阳镇原塑料厂和原食品厂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证,不能过户办理新的产权证)。土地面积3541平方米和房屋面积约310平方米,起拍价320万元,保证金100万元。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展示(以现状为准)、报名(提供具体资料)。电话:13907956630

江西华商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8日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郝根伢:本院受理(2024)皖0827民初3923号原告王淑勤与被告郝根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淑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男女双方婚姻关系;2、男女双方各自债务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3日后即2024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鸦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告

潘美修:本院受理原告潘平函与被告潘美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1082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潘美修向原告潘平函返还劳务费12775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由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奉新县奉新时代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锂电材料项目一期建设项目已完工,我公司按规定已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款。现对该项目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公示,如有拖欠情况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材料及相关拖欠证据尽快与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795-7188967,公示期为30日。公示时间:2024年5月28日-2024年6月27日止。

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8日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盱眙县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管仲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卜庆亚:本院受理原告盱眙县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管仲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雷春子:本院受理原告钱先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塔法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公 告

芜湖德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杨连祥与你公司工资待遇等纠纷案(皖芜鸠劳人仲【2024】93号),于2024年4月12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且拒不到本院领取仲裁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皖芜鸠劳人仲裁【2024】93号仲裁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天门山东路56号鸠江区劳动仲裁院)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 0553-5968156

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28日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291民初1172号

魏勤龙、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至2024年物业费5497元,违约金897元,合计人民币63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291民初1171号

杨谢俊、谢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10772元,车位管理费 2720元,垃圾清运费209元,滞纳金1970元,合计人民币154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6日上午9时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 告

阿凡提(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雪雨等5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5973-5977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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