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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6月15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4年06月15日 02版)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蒋永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78弄3单元301室):原告朱积光与被告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朱积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蒋永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也可在上述期限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伟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仁村黄庄山41号):本院受理原告朱常煜与被告陈伟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02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8月5日下午15时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汝西(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贵岙乡叶坑路1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正云与被告孙汝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徐晓艳(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温溪汛呈北路41巷7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强与被告徐晓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4)浙1121民初402号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英喜(户籍住址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巢门村巢老组15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秀海与被告赵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90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汝西(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贵岙乡叶坑路1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勇与被告孙汝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4)浙1121民初 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郭峰:本院受理上诉人杜蔓与被上诉人王义强及原审被告郭峰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青01民终731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杜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公告

余四德:本院受理原告石先平诉被告余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限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川1083民初2185号

四川省隆昌市周兴镇王步政村11组26号的方能:本院受理原告张翠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碾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志锋: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2民初1626号原告郑丹妮与被告李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志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丹妮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2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75元,由被告李志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钟世刚、牟正莲: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2民初1625号原告合江县罗永其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钟世刚、牟正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钟世刚、牟正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合江县罗永其建材经营部材料款1007000元;2.案件受理费1386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63元,由被告钟世刚、牟正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贤辉: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2民初1099号原告合江县谭昌位摩托车行与被告张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贤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江县谭昌位摩托车行购车款42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购车款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7.3%计算至购车款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江县谭昌位摩托车行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993元,保全费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83元,由被告张贤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马鞍山吉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胡厚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胡厚水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20240335)。经鉴定,胡厚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无生活自理障碍。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级鉴定结论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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